番外二 大济朝官衔制度(一)(1 / 2)

大济朝官衔制度仿汉。

大济乱世,国情仿东汉末年国情。

皇帝之下,中央政府的最高行政长官是丞相或称相国,丞相一人或两人(左右丞相)。

次于丞相的官有太尉与御史大夫,分掌军政与监察。

后丞相又改称大司徒,太尉又称大司马,御史又改称大司空,合称三公,三公之上有上公(太师、太傅、太保),为荣誉职,不常置。

三公之下,分设九卿,总管庶政,又有九卿以外的列卿宫官,与将军尚书台。

在汉之后的历代王朝的政治体制演化中都有所体现。

汉朝录用官吏的征辟制度和举孝廉制度,从根本上改变了先秦时代的世卿世禄制度及其孑遗,开创了中国延绵数千年的文官治国制度。

三公九卿制度。

汉朝(公元前202一公元220)包括西汉和东汉,其军制继承秦朝而有发展。

汉初,实施“与民休息”政策,百姓兵役负担相对减轻;

军事体制保持了秦朝高度集中和统一的特点。

武帝时期,以“中朝”驭“外朝”,削弱王国诸侯,加强对军权控制;

在频繁用兵过程中,军队结构、兵员征集等不断变化,骑兵上升为重要兵种,募兵制逐渐施行。

东汉初,裁撤郡国军队,取消都试制度,以募兵制渐代征兵制,使国家军力遭到削弱。

至后期,地方牧守权力增大,在镇压农民起义过程中产生大大小小武装集团趁乱崛起,致使国家重踏分裂。

军事领导体制:汉初,行三公九卿制。

三公中,丞相辅佐皇帝处理天下大事;

太尉为最高武职,掌武事,备皇帝顾问,但不行军令之权,御史大夫佐丞相统理天下。ωωw.Bǐqυgétν.℃ǒM

(注:文中的七聪之一陈长忠之父,陈颖木,便官拜为太尉)

九卿中,光禄勋(郎中令)统领诸卿,卫尉统辖卫士,中尉(执金吾)统率中尉卒,共同负责皇宫和京师治安。

地位显要的军事长官还有大将军、骠骑将军、车骑将军、卫将军及各种名号的将军,皆掌征伐。

真实历史上武帝时,帝王为削弱丞相为首的“外朝”权力,罢太尉官;加重“中朝”地位,置大司马以冠将军之号。

大司马大将军、大司马骠骑将军参与宫中机密,平时参与决策、处理军国要务,战时统率大军出征。

后期,改设三公为最高行政首脑,大司马主掌军政,位列大司徒(丞相改)、大司空(御史大夫改)之上。

东汉相沿,大司马复称太尉,名为军事和行政首领,实际上总理国家军政要务、直接掌握军队的中枢是皇帝的秘书班子尚书台。

中叶以后,外戚任大将军者操纵国政,把持兵权,成为朝廷最高军政长官,与三公合称“四府”。此外,汉朝沿用古代监军制度,多遣中郎官和近侍(如太中大夫、监军)。

凡有大的战争,则由皇帝颁诏,以虎符或“符”、“节”为凭,征调各地军队出征;

择选全军主帅和各路统帅,以大将军、骠骑将军、车骑将军、卫将军等充任;

将军开府置幕僚,组成指挥机构。

武帝以后,大将军及其幕府长期设置,战时指挥作战,平时参与朝政,实权甚大。

在地方,汉朝郡、国并行。

郡置太守,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,以都尉辅佐掌管兵员征集、训练、考核校阅、维持治安、率军出征,以及武器装备的制造、管理等。

郡下设县,县令(长)兼理军、民两政,置县尉助理军事和掌管治安。

与郡平行的诸侯王国,以相为行政长官,兼掌军事。

臣王国中尉、郎中令、卫尉等统领军队,负责王宫宿卫和维持王国治安。

县下还有乡、亭等基层组织,各置官吏,兼掌组织本地正卒训练和治安、邮驿、户籍、兵役等军政事务。

东汉时,裁罢都尉,其职并入太守。

原来作为监察区划的州(部),逐渐演化为郡之上的行政单位,州刺史内掌民政,外统兵马,地方官权力膨胀。(注,文中符骁的外祖父齐长铮,便为茁州刺史。)

黄巾起义后,战争频仍,刺史、郡守不仅有领兵权,还有征兵、募兵权,从而埋下了分裂割据的种子。

兵役制度:两汉兵役制度有一个明显的演变过程。

汉初,承秦制,实行征兵制。

文帝时,正常征发不能适应戍边需要,晁错建议莫民实边,使边郡常驻之民与常驻之兵合而为一。

武帝时,土地兼并日趋严重,大批小农破产流亡,豪宫之家多有免除兵役的特权,又战事频繁,兵员需要量大,过去行之有效的征兵制度不能正常进行,也无法满足战争的需要,于是,兼行募兵制。

此外,如谪兵、奴兵、少数民族兵也被广泛使用。东汉,刘秀改革军制,取消郡县正卒轮流上制度,兵员以招募为主。

汉初,民17岁博籍(登记),成为具有兵役义务的待役人员,称为“正”。

“正”20或23岁起役,轮流应征,服现役两年。

一年在本郡为材官或骑士、楼船了;

一年赴京师当卫士,或到边郡充戍卒(一说在本郡为材官、骑士、楼船,是正卒;卫士、戊卒为同样性质的服役,均不是正卒。前者系兵役,后者系摇役)。

“正”不服役时,为预备役兵员,遇有战事,须随时应征,到60或56岁止。应役年限内的免役,分为复身(本人免役)、夏家(全家免役)两种。

凡有一定军功、资历、爵位者,饲养、捐献军马或粮食、钱币达到一定数量者,朝廷礼遇的功臣子孙、学者、高龄者,男子身高不足规定尺寸(6.2尺以亡)者,均可免役。

武帝开始,兼行募兵制。

初募熟悉胡、越的汉族及少数民族人当兵,不再按期更代。

其后,四方有事,常募兵以备征伐。

用募对象多数是农民、流民,少量是犯罪而持许免罪(弛刑)的官吏或百姓,以及被放免的奴隶。

又有选募,即择取身体好、胆量大、技能优的“勇敢士”从军。

有时征募不足,则发刑徒为兵(谪兵),并实行“七科谪“,即谪发有罪之吏、无籍之人、嗸婿、商人(含曾作过商人或父母、祖父母作过商人者)为兵。西汉末年,为防匈奴,还曾招募奴隶为兵。

东汉时期,募兵成为主要集兵方式,征兵制亦末废止。

募兵制盛行的结果是,国家以钱征集兵员,加重财政负担;

一批农民长期离开土地,影响农业生产发展;(鲁王治下的库州原先就是这个情况)

应募者对将领的人身依附关系加重,演变成私家部曲,造成地方势力膨胀,为军阀的形成提供了方便。

东汉时期,募兵成为主要集兵方式,征兵制亦末废止。

募兵制盛行的结果是,国家以钱征集兵员,加重财政负担;一批农民长期离开土地,影响农业生产发展;

应募者对将领的人身依附关系加重,演变成私家部曲,造成地方势力膨胀,为军阀的形成提供了方便。